A4S

 找回密码
 进入圣域
查看: 1902|回复: 12

【正式指控】现指会员"小明"提出指控, 请管理人员予以裁决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5-10-24 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会员“小明”,与冥界篇消息宣布前后,多次在All4冥界篇专区蓄意制造混乱、散布假消息、诽谤他人,经多方好言劝导扔执迷不悟,继续坚持散步流言,现正式提出指控,为了维持论坛稳定与和谐、维护绝大多数会员的正常利益与交流,要求对其进行强制性制裁,禁言,IP封印。</P>
<><B>现在,我就要立证“对方‘制作人’身份”的完全不真实性。</B></P>
<>现呈上论坛上与本次指控相关的截图作为证据。</P>
<></P>
<><U><B><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cc00">论坛截图·1</FONT></B></U></P>
<>请看这张图上的发言,注意这张帖子的发布日期,<B>2005年8月底</B>,也就是说距离冥界篇官方消息发布不足1个月的时候,“小明”不仅完全不知道《冥界篇》启动制作,甚至还在沿用“冥王篇”这个名字,可见当时其根本不知道冥界篇的存在。请继续看下面的证据,</P>
<></P>
<><B><U><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cc00">论坛截图·2</FONT></U></B></P>
<>现在请大家再看这份发言,距离<B>截图·1</B>只有一个多月的间隔,请大家注意圈出部分的第二行,“<U><B>这一节</B>我们几人<B>已</B> <B>做了近1个月。</B></U>”,这即使只看最肤浅的意思也能判断出的,是在被告(请允许我这样称呼)至少在距离被告连冥界篇都不知道是何物不到一个月后突然参与了《冥界篇》的制作。</P>
<>但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从制作方与委托制作方开始交涉到制作,这段时间制作人可能什么都不知道么?当然不可能!!至少双方在制作前会签定合同,即使被告是最基层的工作人员,那么也会有上司告诉你在未来的一段时间你有什么工作,那么为什么在短短几周的时间内被告突然从一个对冥界篇一无所知的人摇身一变变成了为《冥界篇》紧锣密鼓工作的工作人员呢?显然这是绝不可能的。</P>
<P>然后,请看我上边加了粗体的部分,就是“<B>这一节</B>”“<B>已</B>”“<B>做了近1个月</B>”,那么这句话可以理解成“除了这特指的某节在之前还做了别的章节”?那么也就是说,就算他在之前只做过1节,那么按他的说法“制作1小节需要1个月”那么也就是说他在8月就已经开始冥界篇的制作了?当然,对于以上的种种论断,检控方马上要出示下面更重要的证据——</P>
<P></P>
<P><B><U><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cc00">论坛截图·3</FONT></U></B></P>
<P></P>
<P><B><U><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cc00">论坛截图·4</FONT></U></B></P>
<P><B><U>截图·3</U></B>证据中的言论,发表日期是<B><U>2005年9月5日</U></B>,距离被告声称我们要做好“冥界篇只有1集的思想准备”,大约是一个月多一点,距离所谓的“加工了近一个月”只有几个星期,难道被告自己每只有上班后才知道自己是做什么工作的么?</P>
<P><B><U>截图·4</U></B>的证据中的证言,发表于<B><U>9月30日</U></B>,请看距离本份证据中的题目部分“<B><U>我觉得</U>这次会连续把前章和后章做完</B>”,很明显,这是一个所谓的揣测,而且是毫无根据的揣测,而这份证言的发表时间距离<B><U>截图·2</U></B>中被告所说“制作了近1个月”<FONT color=#ff0000><B>仅仅有3·个·星·期!</B></FONT><FONT color=#000000>那么我必须执意,“近1个月”是个什么意思?现在已经很明显,在“近一个月”之前,被告根本还在进行无端的猜测,而且猜测结果还是错的!!为了进一步证实楼主的谎言,请看下面的证据:</FONT></P>
<P><FONT color=#000000></FONT></P>
<P><B><U><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cc00">论坛截图·5</FONT></U></B></P>
<P><FONT color=#000000>关键字——“我们的总计划”,这个我们。。我可以认为是被告和被告的上司们?这就是最胡扯最大的矛盾!因为前面13话的制作根本与成都的任何制作公司都没有联系,当然我也调查过传言中参与冥王篇制作的杭州飞龙动画公司,结果是飞龙并没有在成都有子公司,而且——《冥界篇》的制作计划也不是在当年播《冥王篇》的时候就计划好的!!!那么被告所谓的“我们的总计划”,根本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谎言!!!</FONT></P>
<P>我们已经看了很多证据,已经完全立证了被告人根本没有参与冥界篇的制作,至少没有参与他/她自己所说的“部分”的制作。那么被告说话的凭据是什么?请看下面的证据:</P>
<P></P>
<P><B><U><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cc00">论坛截图·6</FONT></U></B></P>
<P>请看框起来的部分——“据可靠消息”以及“那个消息”,如果大家不知道那个消息是什么,那么我告诉大家,<U><B>他指的是一张周边宣传海报的边角批注,这就是他/她所谓的“可靠消息”</B></U></P>
<P>好了,到现在为止,我们看了那些令人发指的谣言与蓄意混乱,下面让我们轻松一下,看一点有趣的东西:</P>
<P></P>
<P><B><U><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cc00">论坛截图·7</FONT></U></B></P>
<P>笑,自称“冥界篇的动画制作者之一”的成年人说这种话,很明显,被告的妄想症已经到了晚期,无可救要的地步了,那么前面全部矛盾的解释也就一目了然了吧?但被告的问题并不止在于妄想症,还有狂躁症:</P>
<P></P>
<P><B><U><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cc00">论坛截图·8</FONT></U></B></P>
<P><FONT color=#000000>最后,楼主说自己是成都人,所以我也对成都对海外做动漫加工实力和历史的公司进行了初步的调查,而调查结果是:成都对海外加工动画作品的公司只有2、3家,而且所对应加工的国家,只有</FONT><FONT color=#273027>美国、法国、加拿大、韩国和意大利!!!</FONT></P>
<P>到此为止,检控方的立证全部完毕。</P>
<P><B>检控方坚持指控:为了维持论坛稳定与和谐、维护绝大多数会员的正常利益与和谐交流,要求对其进行强制性制裁,禁言,IP封印。</B></P>
<P><B>================================================</B></P>
<P>恩,现在请陪审团(就是各位看官)发表意见吧。无论结果如何,我都将期待着判决的来临并且尊重判决结果。</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0-26 23:10:41编辑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11-5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4 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指证完毕,很失礼,实在抱歉,小明先生/小姐,将你禁言什么的根本不是我的目的,但是你目前的所作所为已经明显影响到了论坛上其他人的正常交流,正正经经来和大家讨论SS不好吗?如果你愿意放弃什么“制作人”之类的荒唐说法,承认你所犯下的过错,并且对你这些日子以来影响到大家和睦氛围的事情向大家道歉,我愿意撤消这份指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0-24 2:28:11编辑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10-24 0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下,StxS,几天来卷入相关讨论和对“小明”会员的质疑,此人最近言论颠三倒四,真假混杂,众好奇而质疑,然此人闪烁其词,回避一切关键问题,以至于正常讨论受到严重干扰,牵扯了众人极多的时间和精力。兹证明巨型号角的一切指控真实并支持,要求“小明”对近期自己的敏感言论作出合理解释,或诚恳道歉。</P><>否则,我即与楼主联名指控,请管理员作出严肃处理。</P>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10-24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和平相处吧...小明道个歉吧``````大家依然是朋友`1~!</P>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10-24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想的啊!可是你自己看吧!</P><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小明2157</I>在2005-10-24 15:48:31的发言:</B>
<>刚填完几幅图。上来看看,原来你们还是这样不面对现实</P><>我都已经说过了,那个25-28集是预定的,还没有坏到决定,你们在担心什么。而且还把这些个不满发泄到我身上,真是莫名其妙。他怎么计划我们这些蓝领根本插不上手。预定对我们(制作人,不包括你们)来说,都是不确定的。再等个把月就会更清楚些。你们不满意就去找东映,何必跟我过不去,浪费青春</P></DIV><>楼主,真的应该封掉此人的ip!</P>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10-24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允许我发言:</P><>看了这么多,我现在觉得小明一个懂一点“圣”而故意捣乱的人。这两个星期我本着不参与吵架的宗旨,浏览了关于小明的所有帖子,说真的,有时很想插一口跟他理论,可又觉得杜绝不良之风应由自己做起,也忍了下来。现在既然有同志提出控诉,我个人也希望论坛管理人员能对其执行处理。</P><>动画即将播放,可能新人会越来越多,我发现其他专门论坛都会在某些大日子,如游戏新作发售等日子前后,为了方便管理,暂时关闭论坛的注册功能。我觉得这也是个不错的做法,不知道管理员会否考虑这钟安排?</P>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10-27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把小明的帖子看完。。哈哈。。。真是好笑啊。。哈哈```</P><>大家何必理一个小孩子的胡言乱语呢?~~~`他纯粹是说着玩呢。。哈哈。。或许这就是那位老兄的追求吧。。他的注册日期居然是2002年啊。。哈哈``够早的。。。现实的老顽童啊。不过老顽童虽然贪玩,但是不会乱玩的。。。潜水这么多年,不出来玩。怎么最近你老人家有心情出来玩了啊。是不是看我们这些晚辈多了,你有的玩了,是不是啊`~?</P><>怀疑你是不是得了老年痴呆症~~`</P><>[em05]</P><>大家就当没这么个人不就可以了。。看他能造出什么东西来哦。。哈哈```</P><>以后类似的帖子,大家就当笑话看就行了。。他是制作人,那我们就是总编哈哈。。东映老板。。</P>[em02]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10-27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论据充分,不过我认为如果在法院起诉,会更符合程序,我们也更便于操作。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7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检控方正式起诉完毕,等待判决。</P><><a href=\"http://saintseiya.cartoon365.com/bbs/fy_index.asp\" target=\"_blank\" >http://saintseiya.cartoon365.com/bbs/fy_index.asp</A></P>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10-28 03:59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align=center><B>法字第<FONT color=red>11</FONT>号</B></DIV><>
<HR>
<B>原告</B>:巨型号角

<B>被告</B>:小明

<B>受理/处理时间</B>:2005-10-27 22:11:48

<B>理由</B>:投诉会员“小明”蓄意扰乱论坛秩序等罪,详细检控。

<B>案情经过:</B>会员“小明/小明2157”,与冥界篇消息宣布前后,多次在All4冥界篇专区蓄意制造混乱、散布假消息、诽谤他人,经多方好言劝导扔执迷不悟,继续坚持散步流言,现正式提出指控,为了维持论坛稳定与和谐、维护绝大多数会员的正常利益与交流,要求对“小明”与其马甲“小冥2157”进行强制性制裁,禁言,IP封印。 相关主题: http://saintseiya.cartoon365.com/bbs/dispbbs.asp?boardID=15&amp;ID=23386&amp;page=1

<B>原告要求:</B><FONT color=red>午门斩首</FONT>

<B>被告申诉:</B>无话可说
<HR><B>法官陈词:</B><FONT color=red>证据充分,事实确凿,考虑其为初犯,故从轻发落,判其入狱一周,以示惩戒!</FONT>

<B>判决结果:</B>综合上述情况,给予被告<B><FONT color=#0000ff>入狱一周</FONT></B>的处罚。

<B>目前状态:</B>原告所诉部分属实,法官已酌情判决
<>终于入狱了。。大家以后就有个新的开始了。。希望某位制作人在狱中,好好反思一下。。。出来后做个普通人吧,别总想着是制作人哦。。</P>[em0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8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恩,判决太轻,但尊重判决结果。</P>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10-28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兄,给他留点机会吧。。。。改过自新也好啊。。呵呵`````</P>[em0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进入圣域

本版积分规则

广告合作|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A4S ( 苏ICP备12080535 )

GMT+8, 2024-11-25 03:56 , Processed in 0.093516 second(s), 7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