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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gg

[紧急公告|仅作告示|已锁定]字幕组今后作品发布将做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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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7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谈论日本的东西是否受保护...这有意义吗?
等法律完善了再说吧...

在香港...用P2P软件上传或下载当地的电影还得罚款加坐牢呢...
这是一个地区不同立法的问题...

对于那些有嫌疑剽窃别人字幕的人也别一味的封ID...
那位嫌疑人你也别一味的骂...
骂人吵架威胁是永远解决不了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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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7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法律系毕业的又如何?在论坛上的众位律师团只不过不愿意和你一般见识而已

兄弟  

字幕组翻译了东映的作品 形成了字幕作品 由于没有东映的授权 形成的作品不享有版权 不受法律保护

形成了字幕作品 字幕作品是是什么?是字幕 字幕是G字幕组的劳动成果.所以G组的字幕是G组的知识产物 属于同人作品,是受法律保护的. 形成的作品不享有版权? 你既然学法律那么请你去研究1下近年来 的知识产权案例.在这里给你1个关键字  同人作品  而且今年4月1号要颁布的那部法律 你现在也应该能学到吧 你太浅薄了.还有最后1句话  希望你能理解 就是中国虽然加入了WTO 但是现在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方面的默认规则是:[国产的一定要保护,外国的就拖到法律完善为止] 这个不是我个人的概念实际上 国家在遵从这么1个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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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7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将心比心想想东映?兄弟 你真浅薄.我不能和你再扯了再扯就要扯到政治格局和商业观念了.

我可以告诉你,你应该去仔细的去学国际案例 你会明白国家在利益的驱动下会做出一切保护自己的事

如果内地像香港一样有完善的出版物销售体制.就不会有字幕组

你学的法律太少了.无知造成了你的浅薄.可怜的孩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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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7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哇……!这下TP系列只能看画面猜内容了,强烈谴责下抄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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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7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白羽鸟.2007-02-26 21:52发表的“”:
楼上别倒~要怨恨就怨恨抄袭字幕组字幕文件的人 他还堂而皇之的在字幕版 冥界篇版发他所谓的为圣迷服务的<冥界篇後章5、6話修剪黑邊+Rip帧为23.976+全彩调校ssa外-挂字幕BT下载 >
第一直觉的想起了某个姓马的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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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7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101F与102F
把事情说明清楚就好了...不要说损人的话...
是否无知与浅薄也不是单靠这一点去判定一个人...
希望大家别伤了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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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7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
引用第90楼傻二2007-02-27 14:41发表的“”: 那我就明确的告诉你 字幕组翻译了东映的作品 形成了字幕作品 由于没有东映的授权 形成的作品不享有版权 不受法律保护 &#46;&#46;&#46;&#46;&#46;&#46;&#46;
</P>
<>现在说的应该不是带字幕的作品,而是字幕本身&#46;</P>
<>字幕里可是凝结了时间轴、翻译、润稿的很多精力,这么说来,字幕组做这些个工作过后,一点自己的东西都没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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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7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zzy0421 兄弟  对于你我只能承认我很浅薄  我很无知~~~

我感到羞愧  论坛上的律师团在哪里? 你是否是其中一员??

我最后对你想说的一句话是  贬低别人 也抬高不了自己

所以希望你不要再针对我做任何评价 当然你愿意的话也可以 我也阻止不了 不过我不会在作出任何回复

我只希望如果有人对我的观点有异议的话 在帖子中能作出有理有据有节的反驳 象枫丹弟兄一样

而不是象一个泼皮无赖一样出来叫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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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7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BS那种低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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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7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06楼亿万星辰2007-02-27 16:09发表的“”:

现在说的应该不是带字幕的作品,而是字幕本身.
字幕里可是凝结了时间轴、翻译、润稿的很多精力,这么说来,字幕组做这些个工作过后,一点自己的东西都没了?

这里设计到一个翻译权的问题  著作权里有一样权利是对于作品语言的翻译  是属于著作权人的

当然这本身还涉及到其他一系列权利

字幕组付出的努力 我们都知道  但是没有原著作权人的授权 你翻译了这也没什么问题 是你个人的问题

如果向不特定公众发布了  这就是侵权了

所以我才建议字幕组对于此事不要太高调  毕竟名不正言不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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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7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管理员还是把帖子锁了吧...
这样下去没完没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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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7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抬高自己?哈哈哈哈 这个可是我今年听到的最好的笑话了

101楼和102楼我的言论确实过激 因为我看到你从30多楼叫嚣到现在 受不了了.

倒是你 在我1开始98楼的话1出来 你说你无语 是因为你实在无法反驳  这个时候你看到我的101 102

想反击我并且想把视点引开  你再引 也改变不了有人剽窃字幕组辛勤劳动果实的事实的

字幕是热血凝聚的作品.你无热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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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7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傻二同志,请你适可而止吧!你是不是想以自己渊博的法律知识和论坛里的同好们辩到最后字幕组再做出个今后什么片子也不做了的决定你才满意啊?够了可以吗?

另外,你自己也承认自己买d版看d版,那么,说句不好听的,你没资格在这里一而再再而三的强调版权!

话就说这么多,和你辩法律我肯定不是你的对手,但是,不希望到最后你变成这里的第二个人民公敌,虽然到时候你可以拍拍屁股走人,但是因为你而受到伤害的人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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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7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名不正言不顺?

你 正的是谁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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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7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上面一些朋友的帖子后。。。我想说,,,,

大家在互联网上能够找到的影视资源里有99%的都是属于存在侵权的影视作品。。。。

互联网存在的意义就是 资源共享。。。

但是资源共享的第一大前提是 需要征得原始持有人的同意!

字幕组用自己的劳动 制作了一集又一集的字幕 ,G字幕组是该字幕的著作权人。

再者,字幕组对于该字幕的处理是免费放出的,且G字幕组已经声明该字幕仅限于学习、交流使用。此举可以认为是G字幕组放弃了对于其作品(字幕)的收益权(本身我们要使用这个字幕,是必须要向G字幕组支付使用费的)。

使用免费得到的影视资源以及免费的字幕,只要我们不公开播放、传播或以营利为目的的话,我们的行为都属于 合理使用。。。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 合理使用 是不违法的。。。

======================================
如果有人抄袭G字幕组的字幕作品,并在未征得G字幕组的同意的前提下,公开传播其剽窃的作品,那此人明显属于侵权行为,他侵害了G字幕组的著作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

最后,G字幕组在翻译《圣斗士》上,已经给广大朋友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不管怎样,尊重字幕组的任何决定,并希望G字幕组能够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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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7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这样下去....那位嫌疑剽窃字幕的人...只会在一旁偷笑暗喜...
这么多人为了他一人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而且还在这里争个不停....
这不显示了他一人的影响力有多强吗?
大家干嘛给这种人高帽子呢...
建议大家一团和气吧...没什么好争的....没意义的事情别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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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ntjiao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2-27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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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7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16楼saintjiao2007-02-27 16:37发表的“”:
1可以理解字幕组所做出的决定,毕竟自己的劳动成果被他人抄袭是令人很气愤的。
2如果以后取消内封字幕的mkv格式,个人建议还是节省资源和精力不要发布内嵌字幕的avi或者mkv,直接发布rmvb版,个人认为mkv与rmvb抛开不是十分明显音效和画质外,最大的区别就是可以调整字幕的大小、字体和隐藏字幕。
3那种抄袭字幕的人无非就是想在连载的时机哗众取宠一下而已,真正想抄袭字幕组劳动成果的人就算是内嵌字幕他们也是会抄袭的,只是对他们而言会麻烦一些。
4个人希望字幕组能够不和某些人一般计较,毕竟那种人是咱们广大圣迷中的极少部分,不要因为这种人的存在就影响到其它绝大部分的圣迷朋友,让广大圣迷朋友因为这种人而受到影响,反而显示出了这种人的能量和影响力,这种人不值也不配。
以上仅为个人浅见,如有不妥之处还望见谅。

非常支持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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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7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打字说明太慢了 转帖一篇现成的吧

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商建刚律师回答《上海法制报》读者提问(四)
发布日期: 2006-05-30
      
      
网络字幕组
商建刚律师:
请问您对于目前日益增加的“网络字幕组”由什么看法?由于这些字幕组所谓的“片源”大多是通过些非法途径获得的,如网络非法下载,如将自己买来的音像制品转换成各种的数字形式,通过网络非法传播等,这些字幕组是否合法?他们的作品是否受法律的保护?
                                                    读者小张

小张读者:
网络字幕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外挂式,其是独立的字幕文件。另一种字幕是内嵌式的,其不是独立的字幕文件,而是由字幕组将其与原有影视文件合成新的带字幕的影视文件。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其他类似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作品剧本的作者单独享有剧本的著作权。另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里的注释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就外挂式字幕而言,字幕组若在没有得到剧本作者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著作权作品,即剧本里的台词部分,并将制作的字幕文件在网络上传播,其侵犯了剧本作者对电影剧本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字幕文件有将影视文件原有语言翻译成其他语言文字,则该行为又同时侵犯了剧本作者对剧本台词部分的翻译权。
就内嵌式字幕而言,字幕组若在没有得到电影制片者、剧本作者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著作权作品,即电影本身和剧本里的台词部分,并将制作的新的影视文件通过信息网络向不特定多的人传播。这种行为侵犯了电影制片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该字幕组提供原版语言的对应文字这种行为还同时侵犯了制片者的注释权,如果提供翻译后的字幕则还侵犯了翻译权。电影作品编剧者的翻译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可以独立行使的著作权,字幕组未经允许擅自翻译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同样是侵权行为。尽管很多字幕都贴上了类似“非商业目的”、“交流学习”的标签,但是这样的声明并没有改变侵权行为的性质,不能改变侵权的客观结果。
《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法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据此,在未获得相关授权的情况下,字幕组的创作行为虽然形成了新的作品,但是该作品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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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7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回答我的问题呢 你正的是谁的名?

还有 竟然拿来2006.5月的老掉牙的玩意

你真是深得 内事不决问百度的真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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