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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员babyron2009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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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6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会员babyron2009的处理决定:

2005年10月,会员"小明"冒充制作人身份,捏造散布假消息,且不时在假消息中混杂真实接到的消息以扰乱视听,严重扰乱论坛环境,曾被会员举报并处罚,而至今不思悔改,又注册了babyron2009这个马甲,企图为原ID的荒唐行为平反,发布了

http://www.all4seiya.com/bbs/read.php?tid=31767

这个帖子,企图再次证明小明预言的正确和其制作人身份.

(1)babyron2009是小明马甲的证据:

1 经比对两人所使用的IP地址,发现非但来源于同一城市,而且极其相似.

2 babyron2009的注册时间远晚于小明发布假消息的时间,参与并为其鸣冤,情理上难以解释.

3 babyron2009曾发布一个语气类似的帖子,见

http://www.all4seiya.com/bbs/rea ... ;toread=&page=3

显然,"我爱星矢"确实发过帖子指出这个BUG,却并没有指出BUG的修改,在这里.

http://www.all4seiya.com/bbs/read.php?tid=26817

babyron2009为什么要如此故意引导呢?这又是一个他与"我爱星矢"存在统一关系的佐证,而"我爱星矢"在小明发布假消息的时期,已通过IP认定为小明的马甲.

以上三条综合,已确认无疑.

对此,babyron2009拒绝承认,并且一再掩饰,无视提醒与旁敲侧击的警告,针对我的发问作出了一些可笑的回答.现处理如下:

babyron2009(小明),严重违反版规第五条"严禁多个马甲相互呼应,扰乱视听的行为",第八条"严禁恶意捏造假消息"的规定,且性质恶劣,毫无悔改之意,兼为累犯,经集体讨论决定,对ID"babyron2009"处以永久禁言,以儆效尤.

近期为消息敏感时期,凡有顶风上,恶意制造假消息,胡搅蛮缠者,必将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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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4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这位大仙儿又来了,弄了个马甲 babyron2009.

在这个帖子里第五页的最后: http://www.all4seiya.com/bbs/read.php?tid=3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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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4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加了个“.”就又变成一个马甲了!这个人怎么死心不改啊?这样散播假消息他能得到什么好处?

建议斑竹封IP吧!否则再禁言个“babyron2009.”又会出现个“babyron2009!”、“babyron2009、”、“babyron2009‘”、“babyron2009’”之类的,实在是麻烦!

说句不好听的,贱到这种人也真是少有!说脏话了!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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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5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怎么想到了Kof的卢卡尔,爱好是“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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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5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
引用第3楼巨型号角2006-08-05 19:16发表的“”: 我怎么想到了Kof的卢卡尔,爱好是“复活”。。。。。。。。
</P>
<>亲手把小明小姐送进监狱的英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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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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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MJ多。又来了~~呵呵。

如果是封他IP~动态的话那就不好封了,下次上网又一个IP封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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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10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babyron2009.2006-08-10 19:12发表的“”:
已经无语了,已经好几遍说我不是什么马甲,居然STXS才被选入斑竹就出这错事,把我的原来账号禁言了之后才把这个处理帖子发在这里,你是存心叫迫打成招我啊?现在只能注册一个新账号来深渊。你这样做就是强行把我说成是那个人而不接受人家跟你讲道理,未免霸道了点吧。在此再次重申:我不是小明,更不是我爱星矢!咋这样呢,还是新版主,真是无聊透顶!!



马甲也不算什么罪过,用不着这么避讳,也没有人因为这个跟你过不去,前提是你不破坏基本原则。拒不承认也没关系,只要你不用几个ID互相牵扯让我们看出来,大家也就和平共处。

要是一定要避讳的话,办法也很简单,把演技调好一点就行了,要不然,至少现在我们的证据已经足以把你确认出来,除非你故意伪装成某人的马甲,要是那样也是很搞笑的。天底下有IP这种东西,您知道么?不要很无辜地把整整一个顶尖专题社区当傻子糊弄,那太难。

重新注册的机会可以无休止地给你,不过你想要颠倒是非是不可能的,在那个帖子里,道理也跟你讲清楚了,你的道理却显然不合逻辑,要不然也不会下禁言。

希望你好好把握这种机会,不要一再陷害自己,否则早晚可能有一天,别人一认出你,不管你做没做错都要口诛笔伐,到那时候日子可就不太好过了。大家到这里是来讨论圣斗士的,您却何必老作践自己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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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1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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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11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您去找吧。之前您的行为对您很不利,被当作辅助证据了,所以现在要您举证了,一旦拿出您和小明毫无瓜葛的证据,我自然撤消所有处罚并对你赔礼道歉。

否则的话,您将可能因上面的“狡辩”获得进一步惩罚,论坛本来是开诚布公的地方,说假话办假事的时候远远比日常生活中多,正因为如此,鸡毛蒜皮的事也就算了,在关键性的问题上却更要求大家说真话。

讲道理看来未必有用,我倒是希望你真的不是某某人。不过事实上看,ID可以改,IP甚至都可以换,甚至可以出现别人用你家电脑,上同一个论坛,然后你又机缘巧合地为这个人辩解的离奇情况……但是,语言风格是改不了的啊,这一点你大概没发现吧。现在是您一个人在高台上站着呢,您眼花了,我可没陪您一起晒太阳。

现声明如下:

babyron2009.现在把针对他(她)的所有不利证据(IP相同,为同一人旧话重提),归结为机缘巧合,并自己提出要去找“小明”弄明白,此正合我意,也是他拿出证据洗脱自己身上污点的最好机会。但由于这种事情可能性实在太小,常理推断下,没有任何证据地提出一个可能性微乎其微的事件,还是有极大的狡辩嫌疑。不过既然他自己提出这个方法,那实在是省事。

限babyron2009.在15日内提交自己找到小明所获得的充分证据,以向版主短信或帖子的形式发表。如果觉得时间不够,可以提请延长时间,但必须在15日后有所答复。

如充分证据成立,本人立即撤消对他的一切处罚并向他赔礼道歉。

如到时还不以充分证据或提请延时形式答复,则其以上言论继续判定为狡辩,一旦babyron2009.无法证明他不是小明的马甲,则为累犯上的累犯,无理再可一讲,以后他的所有马甲将享受到一经发现,不容分说立即禁言的优厚待遇。

并正告各位良实会员,莫要故意伪装成已经被禁言的捣乱分子,混淆视听。否则其权利可能不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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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1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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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12 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您也用不着跟我软硬兼施,咱是就事论事,别总往与这件事无关的方向引。

是您那个“主号”回避我问题在先。事情太巧合,不由人不信。

“依您的推断小明就在我的城市,我真找到小明后一切都明白了”,这可是您自己说的,我可没强人所难,在站务区说话得注意点。

涉及这事,你那个去掉点的“主号”时间根本就不满足,你说你不是小明,那你就说说你以前的ID是什么吧。我是第二次提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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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事看看老贴--
[s:29]   挺好玩的 人嘛~ 你以为你一出生就是&quot;大人&quot;  有心思花在讨论&quot;马甲&quot;.. 还不如发发呆呢
我也有我的BBS ,BBS是特殊的一个地方..鱼龙混杂..此此此

硬要说我回陈贴也没办法
服了.
最后.我点个&quot;提交&qu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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