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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请各位看一下,某现任斑竹的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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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4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引用第28楼东南西北于2008-04-23 22:37发表的  :


理由很简单,以前论坛上并没有实行夸版评分这一说,现在可以了就是赋予评分的权利。扣分主要看内容。

刚被扣的会员 回帖被定义成灌水,因为跟主题无关。在因为这是站务版所以处罚增加。

我今天决定,这个斑竹我不当了,管理员 高级斑竹看到后希望尽快去掉我的斑竹头衔
我把我想说的话说出来。

刚有位“资格老”的会员已经走了,又新出来一个。新出的也“资格老”的吧~呵呵~~我其实挺佩服你们的~~~特别是luren~~~在周边怎么样?你很喜欢炒作是吧?社区每次有什么问题的时候仿佛我都能看见你的身影。。你继续在热血里炒作你的名气。会员winning11你也挺不错的 有一定的功底吧?你以为你们是啥?

“一群倚老卖老,炫耀自己的人”这句话是社区会员跟我说的,我现在拿出来让你们看看。
如果说楼主的建议被管理层采纳了,那启不成你们的天下了~~我说“资格老”的会员们!

从你们现在的话语中,嘲笑和讽刺 都具备了。你们自己都做不到一个普通会员,你们有权在去说别人吗?

=1]我就公开侮辱你们~~为你们达到你们想到达的目的~~
我现在又有一种感觉,一只狗在叫,另一狗也在叫~~~叫的好响~~
上面这句话是有些不理智,但用在他们身上一点都没错~~~
你们以为还是好欺负吗?滚吧~~~~!


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艹!
引用第30楼东南西北于2008-04-23 23:21发表的  :


狗 你继续叫~~~你不用引用~~~我说的原话我不会编辑掉。你最好使点力气叫

引用第33楼东南西北于2008-04-23 23:54发表的  :


[[size=1]b]哟 要滚啦?赶紧走吧~~不送~~

PS:你可不是什么正常人,一只小狗而已。


请问管理层,这位斑竹一而再再而三的用龌龊的言辞侮辱普通会员该当何罪?

原贴在此http://www.all4seiya.com/bbs/read.php?tid=61510

事件起因相信关心的会员也知道,目前没时间编辑说明,有必要的话,我会花时间进一步叙述整个事件的过程!

请问管理层,各位热血的广大会员,该斑竹先是滥用职权再先后反复侮辱在下再后,各位认为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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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4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的都是实话,不明白圣迷的去看楼上的帖子,版主在处理Darkness时候的语言和态度,我就是看不过眼这样高高在上的版主,版主和会员是平等的,解决事情语言不能那么咄咄逼人,你要人格侮辱,我现在记下了,如果管理员和超版不表态的话,骂人的话我也会,保障让某人好好见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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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4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1楼的兄弟不要啊!我始终相信管理层会解决这个问题的。

还有,某斑竹是什么素质想信不止你我,了解这次事件的会员们也都知道了。目前就等待吧!辱骂的话就绝对没必要了,本来你有理现再也要变得各打50大板了你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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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4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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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6楼东南西北于2008-04-23 19:27发表的  :
你们不用睁着眼睛在那说风凉话,最近都说我滥用权利,很简单都是在指责我~~我不怕,你们可以一起联名提出撤掉我这个斑竹 呵呵~~

luren 你错了 这个天马行空,你说他是男的还是女的?我现在都开始怀疑。他(她)一直针对我把他FTP锁了。呵呵~~~他(她)有没有心理清楚。

lijunfeng会员,请看上面这段话。我引用一下改一改:

这个东南西北,你说他是男的还是女的?我现在都开始怀疑。

其实他是男是女都无所谓,是女孩子就该有特权?就能口无遮拦想骂就骂,就能仅仅因为个人主观情感认为普通会员发的贴子伤害了她的个人感情而对人家进行禁言?就能因为我对她提出她滥用职权二对我同样实施永久禁言?

你也很热心的关注着这个事件,你说是不是?有些事,不是风度的问题!原则的问题有必要让吗?这次让这她,只会加深她的变本加厉!

有兴趣去看看我之前应用的贴子,你就会知道一直一来她是怎样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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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4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你说什么,我现在反问一句~ 你是什么脸?狐狸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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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4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东南西北于2008-04-24 13:58发表的  :
不管你说什么,我现在反问一句~ 你是什么脸?狐狸脸?

我也不知道啊!不如你给个定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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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4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几位都在偶的事情中出现了
偶的意见很明确
再怎么也要保持绅士风度
骂人是万万不能有的
在河蟹到处爬的时代
等于给坛子下毒药
另外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如果各位仍然公然对骂的话
不如去法院起诉来的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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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链接8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8-5-12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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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v760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8-5-15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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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5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人报道,前辈多多关照!!!支持!!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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