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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ge

[彩页] 史昂关于穆的回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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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8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這是一篇很老且很不錯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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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8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人作品了,而且还很老...... [s:134]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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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8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写的好长,不过有图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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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8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篇文章很好,收藏拉
谢谢 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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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0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貼錯區,應該貼去同人文區的,再者,轉來的,作者是誰啊?授权呢?一句話不說就搬來,真是的版权意識這么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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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20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mell,我来回答你。
第一我开始帖的不是这个,后来2楼指出已经有人发过,帖子又没权删除,所以只好偷梁换柱找了这篇美文和配图替换。
第二版权。我当年在大陆PKU和THU写学位论文时候网络文献是怎么引用的?写给你看看:
温州都市报. 京城暴雨 [EB/OL]. (2004年7月11日).  http://www.wzdsb.com.cn/gb/content/2004-07/11/content_113957.htm
格式是:网站名(作者名);文章名;类别;日期;链接
其他类型的文献引用都有格式,我写过论文,版权问题能没你知道?如果您还是大学以下或没写过科学论文、科技文章,请别自以为对参考文献拥有敏感度,好吗?

就这篇非学术的帖子,我已经注明转载。你觉得有必要标注参考文献吗?还说要作者授权,你真毛病了,学术文章文字引用都不需要作者授权,图片有的需要。像这种东西也要作者授权也亏你想得出来。

引用第24楼mell于2008-06-20 18:07发表的  :
第一貼錯區,應該貼去同人文區的,再者,轉來的,作者是誰啊?授权呢?一句話不說就搬來,真是的版权意識這么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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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0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不错,不过把穆写的心机这么重 [s: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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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0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在哪里看过…… [s: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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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2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真會偷換既念啊!大約三年前在神話那边的大約是真紅大人吧,為了偷文事件曾經找过些网絡法的,當時的网絡法上注明即使在网上發表的文章也要得到原創人的受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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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22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还真矫情啊。我问你两个问题:1)你论文参考文献引用都是征求了作者同意的?2)本论坛转载手代木漫画是得到她和车田同意的?

说完现实,下面说说法律上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

你自己判断转载的合法性吧。关于作者名称,我不知道这篇作者的名字,如果你知道请告诉我,我把它写明。
引用第28楼mell于2008-06-22 20:38发表的  :
呵呵真會偷換既念啊!大約三年前在神話那边的大約是真紅大人吧,為了偷文事件曾經找过些网絡法的,當時的网絡法上注明即使在网上發表的文章也要得到原創人的受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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